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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交率目标几何

1999-04-2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4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按有关部门规定,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各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是单位和个人按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如1996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10元,则月平均工资为517.5元,按各5%的缴交率计算则月职工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25.88元,单位也应为职工交相同的金额,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目前有一些地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低于各5%,需要尽快达到各5%。

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确定,首先要考虑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其次要考虑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换的需要;再次要考虑职工住房公积金积累与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关系。缴交比例要与住房补贴制度相衔接。一些省市近年来纷纷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如上海市、江苏省缴交率提高到各6%,广州市缴交率为各7%到各8%,北京市缴交率为各8%,另外,上海市还建立了补充公积金,即除单位和个人缴交率各6%以外,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适当增加单位缴交部分的公积金缴交比例,以进一步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增加的比例为各1%—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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